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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4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彩萍与潘仁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彩萍,潘仁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4062号原告:黄彩萍。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泳,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仁夫。原告黄彩萍与被告潘仁夫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彩萍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彩萍负担。审判员  周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叶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