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冯永波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永波,重庆强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907号原告:冯永波,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重庆强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北环路1号第1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65934403E。法定代表人:戴登琼,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微,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1087Y。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尚云,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78455479T。法定代表人:黄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祖锋,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山,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永波诉被告重庆强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冯永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永波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冯永波负担。审判员 赵红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茂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