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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4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与李勇华、张兰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李勇华,张兰,汪明四,刘珍荣,余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财保1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住所地:汉川市城关镇西正街29号。负责人:肖显德,行长。被申请人:李勇华,男,汉族。被申请人:张兰,女,汉族,汉川市人,系被申请人李勇华之妻。被申请人:汪明四,男,汉族,汉川市人。被申请人:刘珍荣,女,汉族,汉川市人,系被申请人汪明四之妻。被申请人:余井军,男,汉族,汉川市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扣押上列五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勇华、张兰、汪明四、刘珍荣、余井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45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克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