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熊文海与程会元、杨石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文海,程会元,杨石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熊文海,男,1964年5月8日生,汉族,湖北通城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程会元,男,1947年1月16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杨石楼,男,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熊文海与程会元、杨石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会元、杨石楼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1222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沈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