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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熊文海与程会元、杨石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文海,程会元,杨石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熊文海,男,1964年5月8日生,汉族,湖北通城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程会元,男,1947年1月16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杨石楼,男,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熊文海与程会元、杨石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会元、杨石楼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1222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沈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