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民初38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朝阳与孟晓燕、陆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阳,孟晓燕,陆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3838号之一申请人:王朝阳,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晖���安徽深蓝(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毅,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孟晓燕,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陆广军,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皖0202民初383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对申请人王朝阳、邓露露共有的位于芜湖市碧桂园双潭映月×楼×室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芜三山区×号)、芜湖市金域蓝湾×楼×单元×室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房权证号弋江×)、王朝阳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长江长现代城×楼×室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弋江区×)进行查封,现该案已判决申请人王朝阳胜诉且已生效,故申请人王朝阳提出解除对上述担保房屋及土地使用��的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王朝阳、邓露露共有的位于芜湖市碧桂园双潭映月×楼×室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芜三山区×号)、芜湖市金域蓝湾×楼×单元×室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房权证号弋江×)、王朝阳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长江长现代城×楼×室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弋江区×)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林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姚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