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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孟永海、李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永海,李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889号申请人:孟永海,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被申请人:李浩,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孟永海与被告李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孟永海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浩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孟永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李浩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