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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治平与刘桂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治平,刘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505号申请执行人刘治平,男,1955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被执行人刘桂平,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本院在执行刘治平与被执行人刘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治平请求被执行人刘桂平偿还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30元及执行费用49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桂平当庭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治平33万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利息,并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3130元及执行费用49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2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明军审 判 员  高云岗代理审判员  XX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薛智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