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孙雪海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410号李绪方,男,汉族,1971年4月29日出生,住所地元××县××路元化胡同**号,联系电话150××××6333孙雪海,男,汉族,1964年5月17日出生,住所地元××县××山路××小区××楼××单元××楼李绪方申请孙雪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32民初37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绪方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32民初37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鹏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