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进福与罗显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福,罗显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5民初3375号原告:陈进福,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罗显龙,男,199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陈进福与被告罗显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进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显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进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罗显龙赔偿各项各项费用合计195928.8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7日,被告罗显龙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海沧区南海三路未来城堡路段,碰撞正在过斑马线的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该事故经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沧大队认定,被告罗显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2016年9月28日,经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事故后,被告罗显龙没有垫付任何医疗费用。被告罗显龙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16年6月7日22时21分许,罗显龙载人驾驶闽E×××××号两轮摩托车沿海沧区南海三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未来城堡路段时,碰撞到沿南海三路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行人陈进福,造成车辆受损及罗显龙、陈进福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沧大队认定,罗显龙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进福等人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后,陈进福被送往厦门海沧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7天。厦门海沧医院医院入出院诊断:右胫腓骨干双骨折、头部外伤、右颞骨骨折、右侧颞部皮下血肿、双肺挫伤、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右第11肋骨骨折、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肝功能异常。后陈进福于2016年6月14日转往厦门市第五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6月30日出院,共计住院16天。厦门市第五医院出入院诊断:右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陈进福花费医疗费用共计38988.4元。2016年9月18日,陈进福自行委托进行伤残程度等项鉴定,2016年9月28日,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作出(2016)临鉴字第809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陈进福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伤后180天、后续取内固定物的费用评定为10000元。陈进福支付了鉴定费1900元。另查明,罗显龙是闽E×××××号两轮摩托车所有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进福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入院记录、医疗费票据、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职工收入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罗显龙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遇行人原告陈进福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是导致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进福不负本事故责任。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沧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正确,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告罗显龙应向原告陈进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原告陈进福主张的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本院确认如下:①医疗费38988.4元;②陈进福主张护理费1540元(70元/天×22天)合理,予以确认;③误工费,陈进福的误工时间经鉴定被评定为伤后180天,陈进福受伤前月平均税前收入8656.64元,故陈进福的误工费51939.84元(8656.64÷30×180);④后续治疗费10000元,有相应的鉴定意见予以佐证,该笔费用尚属合理,予以确认;⑤残疾赔偿金,陈进福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按照2015年度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607元核算,残疾赔偿金为85214元(42607元/年×20年×0.1);⑥鉴定费1900元。原告陈进福的上述损失合计189582.24元,被告罗显龙应当予以赔偿。被告罗显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显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陈进福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89582.24元;二、驳回原告陈进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罗显龙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陈进福负担43元,被告罗显龙负担1287元;本案公告费由被告罗显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庆东人民陪审员 林巧云人民陪审员 郑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杨雅鑫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6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