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向剑与向红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剑,向红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778号申请执行人:向剑,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被执行人:向红建,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申请执行人向剑与被执行人向红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2015)慈民一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向红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剑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红建赔偿房屋损失1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向红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均无财产登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向红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剑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滕振华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舒立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