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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学素、吴小芳、赖立厅、蓝肖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115执115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学素、吴小芳、赖立厅、蓝肖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吴学素、吴小芳、赖立厅、蓝肖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学素、吴小芳、赖立厅、蓝肖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