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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李天德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德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8刑初2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天德,男,汉族,1987年2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小学文化,驾驶员,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住所地平潭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天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翊发、吴某1、吴东昇、吴冰清、吴翊寿、杨赛珠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若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天德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3月28日,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另行裁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9日上午11时37分,被告人李天德驾驶赣F×××××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福建省平潭县万宝路由西往南右转弯驶入翠园南路时,与同向行驶在前的被害人吴某2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2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天德下车察看并拨打110和120电话。经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天德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12月30日,李天德一方支付被害人亲属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光盘、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凭证、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天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天德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李天德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9日上午11时37分,被告人李天德驾驶赣F×××××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福建省平潭县万宝路由西往南右转弯驶入导向车道准备行驶至翠园南路,在右转专用道,遇被害人吴某2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沿同方向在前行驶,李天德驾驶的货车追尾碰撞吴某2的摩托车,导致摩托车侧翻,吴某2倒地后被货车车轮碾压致当场死亡,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李天德下车察看并拨打110和120电话。经鉴定,吴某2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天德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李天德一方支付丧葬费人民币3万元。2017年3月28日,被害人的近亲属在收到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后,又与李天德一方达成补偿协议,由李天德一方补偿被害人的近亲属人民币10万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张某同证言,证实2016年3月,他在江西省抚州市购买了赣F×××××号重型自卸货车,并挂靠在抚州昌通物流有限公司,同年六七月,他雇请李天德驾驶该车运输渣土。2016年12月29日上午,李天德驾驶货车到翠园南路“尊捷广场”运输渣土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2、证人吴某1证言,证实他是被害人吴某2的长子。2016年12月29日上午11时50分许,他先后接到救护中心和交警电话,得知他的母亲发生了交通事故,他赶到事故路段即世界城一期附近,见母亲吴某2倒在地上已经死亡。3、现场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证实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过程。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及事发现场情况。5、车辆信息查询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赣F×××××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为江西省抚州昌通物流有限公司。6、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及驾驶证复印件,证实李天德持有机动车准驾车型为B2。7、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肇事车辆赣F×××××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8、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7]车痕鉴字第3号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证实行驶的赣F×××××号重型自卸货车与在其前方由吴某2驾驶的无号牌上海美田牌二轮电动车在事故路段相遇时,货车的前保险杠中部下缘与电动车的后物架的后左围角处先发生追尾碰撞致电动车及吴某2倒地;货车继续运动时,其底盘的前部和底盘的后左部及相邻的左后轮胎分别推刮了电动车的后部和挤压、刮擦了吴某2的身体。9、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7]车检字第4号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证实无号牌上海美田牌二轮电动车属二轮轻便摩托车范畴。10、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6]病鉴字第489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吴某2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1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李天德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2无责任。12、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天德在事故现场被平潭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13、赔偿凭证、补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撤诉申请书,证实2016年12月30日,李天德一方支付丧葬费人民币3万元。2017年3月28日,被害人的近亲属在收到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后,又与李天德一方达成补偿协议,即由李天德一方补偿被害人的近亲属人民币10万元,取得谅解。同日,被害人的近亲属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14、常住人口信息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李天德的自然身份情况。15、被告人李天德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天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交通肇事后被告人李天德能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案发后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天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我坚人民陪审员  肖 红人民陪审员  翁珠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闫俊怡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