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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明君、翟颖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君,翟颖颖,山东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君,男,198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翟颖颖,女,198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代理人:吕华春,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64803639C。法定代表人:张洪银,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仲裁委员会(2016)淄仲裁字第487号仲裁裁决,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37243.13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玉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