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牛国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国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刑初40号公诉机关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国雷,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工人,河北省定兴县人。因涉嫌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2015年12月8日由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4日由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1月2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国雷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1月9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国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牛国雷于2015年5月和10月份,先后两次从淘宝网上购买气枪零件,通过快递邮寄到高碑店市长城汽车厂西厂区后,牛国雷自己组装成完整的三支气枪,将其中一支以360元的价格卖给同事李某(已行政处罚),一支自己私藏,另一只丢弃。案发后,公安机关提取了牛国雷和李某私藏的气枪枪支。经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两只气枪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牛国雷在庭审过程没有异议,且有被告人牛国雷在淘宝网上与卖家交易的聊天记录,证人李某、许某、褚某的证言,有公安机关扣押牛国雷、李某枪支之决定书、枪支照片、保定市公安局对枪支的鉴定意见,另有对李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国雷通过网上非法购买气枪零部件,并组装成三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国雷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永红审 判 员 郭艳美人民陪审员 赵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崔亚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