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2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2637王俊与陈大旗、张长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陈大旗,张长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2637号原告:王俊,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被告:陈大旗,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张长珍,女,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与被告陈大旗、张长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大旗、张长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撤回对被告陈大旗、张长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王俊负担。审判员 赵美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奚佳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