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惠花、武新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花,武新波,王全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第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花,女,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新波,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娟,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全德,男,195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芝芝,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冰涛,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惠花、武新波因与被上诉人王全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6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惠花、武新波在二审诉讼期间申请被上诉人王全德的配偶武静作为证人出庭并提交新证据,证实借款的偿还情况,上述新证据需要进一步核实武静是否实际收到上诉人惠花和武新波的还款及相关用途,查明上诉人惠花及上诉人武新波是否还款及还款金额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60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惠花、武新波预交的二审案件诉讼费4400元退回。审判长 肖 曼审判员 张海鹏审判员 白 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政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