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庆玲、姚德东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玲,姚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王庆玲,女,1983年3月9日生。被执行人:姚德东,男,1966年3月10日生。本院在执行王庆玲与姚德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志刚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