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4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甲诉被告云南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云南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4民初167号原告朱某甲,男,1986年11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宋某某,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云南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某某区滇缅大道某某号一楼(麻园公交车站旁)。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朱某甲诉被告云南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朱某甲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朱某甲的撤诉申请,属原告的真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对被告云南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9.0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批准,退还原告朱某甲。审判员 李成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施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