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赖玉成与张大军、成都蜀弘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黄吉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玉成,张大军,成都蜀弘驾校培训有限公司,黄吉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776号原告:赖玉成,男,汉族,1936年12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张大军,男,汉族,1984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成都蜀弘驾校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黄甲大道杨桥段483号。法定代表人:白美清,经理。被告:黄吉祥,男,汉族,1991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6号。负责人:范丹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玉成诉被告张大军、黄吉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锦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称因交通事故导致家庭经济非常困难,要求被告平安财险锦城公司在承保的川A×××9学教练车交强险限额内先予执行先予执行7000元,用以救急。本院认为,原告赖玉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其情况紧急,本院酌定被告平安财险锦城公司先予支付6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先予支付原告赖玉成6500元,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完毕。本裁定书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浩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