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付如斗与上海祯亨清洗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如斗,上海祯亨清洗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民初795号原告:付如斗,男,195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委托代理人:周樑,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欢欢,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祯亨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代祥良,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朝杨,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清,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如斗与被告上海祯亨清洗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玉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如斗的委托代理人杨欢欢,被告上海祯亨清洗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朝杨、王立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如斗诉称,原告于2015年3月进入被告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2016年1月18日,原告在上班时被案外人杨华圣踢伤,应当属于工伤。现原告不服仲裁不予受理决定,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间于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上海祯亨清洗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入职前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故原、被告间建立的系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2016年1月18日,原告系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在地铁站外广场上与智障的杨华圣玩闹过程中被踢伤。原告与杨华圣的母亲达成了调解协议,除医药费外,原告获赔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0元,双方再无争议。综上,被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1月16日签订有《劳动合同》。原告入职被告处时已经超过60周岁。另查明,被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间自2016年1月6日起至今存有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9日以原告系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间的争议不属其受理范围,遂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原告不服该决定,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间建立劳动关系,但其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虽签有“劳动合同”,但原告已经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其要求确认与被告间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付如斗要求确认与被告上海祯亨清洗服务有限公司自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付如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XX娣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