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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督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朱年银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朱年银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皖1181民督48号申请人: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炳辉路111号千禧佳福小区商住楼6-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3368249433。法定代表人:夏雨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彪,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天长市。被申请人:朱年银,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人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称,被申请人朱年银从2009年6月起至今未交物业管理费5766元,经申请人工作人员多次催缴未果,现申请人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要求被申请人朱年银给付申请人物业管理费5766元及滞纳金15568元,计2133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支付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朱年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人民币21334元。申请费111元,由被申请人朱年银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贻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冯 敏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