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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于吉刚与于德福、张玉琴、叶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吉刚,于德福,张玉琴,叶成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381号原告:于吉刚,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马擎宇,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于德福,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现住吉林省辉南县。被告:张玉琴,女,1966年9月14日出生,现住吉林省辉南县。被告:叶成勇,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现住吉林省辉南县。于吉刚与于德福、张玉琴、叶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吉刚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玉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吉刚撤回对被告张玉琴的起诉。审 判 长  邹秀芳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任键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