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于吉刚与于德福、张玉琴、叶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吉刚,于德福,张玉琴,叶成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381号原告:于吉刚,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马擎宇,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于德福,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现住吉林省辉南县。被告:张玉琴,女,1966年9月14日出生,现住吉林省辉南县。被告:叶成勇,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现住吉林省辉南县。于吉刚与于德福、张玉琴、叶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吉刚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玉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吉刚撤回对被告张玉琴的起诉。审 判 长 邹秀芳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任键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