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乾庄农机有限公司与仲崇君、于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乾庄农机有限公司,仲崇君,于占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837号原告吉林省乾庄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萍,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铁,系吉林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崇君,住洮南市。被告于占涛,住通榆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乾庄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仲崇君、于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催缴诉讼费后未及时缴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霍志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邢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