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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乾庄农机有限公司与仲崇君、于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乾庄农机有限公司,仲崇君,于占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837号原告吉林省乾庄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萍,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铁,系吉林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崇君,住洮南市。被告于占涛,住通榆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乾庄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仲崇君、于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催缴诉讼费后未及时缴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霍志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邢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