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钱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1650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辛集市。被申请人:钱某某,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申请人:王某某,女,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钱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钱某某、王某某名下价值56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李某某已提供保单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钱某某、王某某名下银行存款56万元或者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培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齐光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