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淑范、林文霞与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范,林文霞,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范。申请执行人林文霞。被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淑范、林文霞与被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恢复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该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34120元,未到位金额为134120元。经对被执行人工商、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404元已依法划拨至本院执行账户,因被执行人对此款提出执行异议,尚未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待此异议审核完毕后再行领取,同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东民一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东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