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秀英,郑金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金荣,潘秀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619号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69号香山美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120743XA。法定代表人:雷现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金荣,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潘秀英,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金荣、潘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 巧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人民陪审员 刘承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姜志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