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罪犯邱涛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413号罪犯邱涛,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丹刑初字第7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19年8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20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邱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7年3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邱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邱涛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6月、2016年4月、2016年11月获得监狱表扬三次。该犯在服刑期间已经履行全部财产刑。经评估,该犯重新犯罪可能性较小。经调查,该犯具备在户籍地进行社区矫正的条件。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狱内消费情况一览表、讯问笔录、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拟假释罪犯重新犯罪可能性预测评估报告、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红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