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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某某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96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冯某某。被告某某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某某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5元,下余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江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耀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