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邓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47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邓某,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张某与被告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张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以讼争房屋为经济适用房,无法进行评估拍卖处理,且本人经济困难,婚生女孩身有疾病需要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罗志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俞丽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