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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邓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47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邓某,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张某与被告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张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以讼争房屋为经济适用房,无法进行评估拍卖处理,且本人经济困难,婚生女孩身有疾病需要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罗志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俞丽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