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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杜金津与沧州鑫商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津,沧州鑫商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024号原告:杜金津,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沧州鑫商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法定代表人:白孟。杜金津与沧州鑫商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杜金津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金津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杜金津负担。审判员 钱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建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