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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执10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海燕、李谋千与被执行杨小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艳,杨小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10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艳,女,汉族。被执行人杨小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唐艳与被执行人杨小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6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暂不宜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蒋汉民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