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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苏学萍与杨立军、杨立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学萍,杨立军,杨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626号申请执行人苏学萍,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回族,宁夏云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杨立军,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杨立峰,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苏学萍申请执行杨立军、杨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81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立军、杨立峰的银行存款223443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自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钱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