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执恢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辛凯申请执行黄云辉、黄代平、辛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凯,黄云辉,黄代平,辛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恢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辛凯,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黄云辉,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28日,住绵阳高新区。被执行人:黄代平,男,汉族,生于1945年4月2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辛红梅,女,汉族,生于1976年10月6日,住绵阳高新区。辛凯申请执行黄云辉、黄代平、辛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绵高新执字第38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其名下的财产。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黄代平其名下位于安县界牌镇土地一宗及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黄代平其名下位于绵阳市绵州路中段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朝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