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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72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振华国际船务代理(青岛)有限公司、北京优联泰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振华国际船务代理(青岛)有限公司,北京优联泰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财保13号申请人:振华国际船务代理(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南区香港中路12号丰合广场C区305号。法定代表人:胡鹏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苗,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珊,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北京优联泰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旺座中心东塔1821室。法定代表人:杨扬,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振华国际船务代理(青岛)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优联泰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1104.7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振华国际船务代理(青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金额为1070000元的保险公司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我国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优联泰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1104.7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振华国际船务代理(青岛)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李秀杰审判员  董丽娟审判员  杨在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曹永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