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众发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金士达置业有限公司、湖北金士达医用产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成亮,湖北众发商贸有限公司,刘磊,湖北金士达置业有限公司,湖北金士达医用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财保28号申请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2A。法定代表人:何涛,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刘成亮,1963年2月14日出生,身份号码42900419630214005x,汉族,湖北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复州花园19栋1单元301号。被申请人:湖北众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彭场镇挖沟村。法定代表人:刘成亮,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刘磊,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身份号码522132198705160052,汉族,湖北仙桃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纺机路20号美林青城33栋1单元9楼901室。被申请人:湖北金士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志勇。被申请人:湖北金士达医用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洲森。申请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成亮、湖北众发商贸有限公司、刘磊、湖北金士达置业有限公司、湖北金士达医用产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成亮、湖北众发商贸有限公司、刘磊、湖北金士达置业有限公司、湖北金士达医用产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财产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全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