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武建军与赵小明、安徽亮光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建军,赵小明,安徽亮光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244号原告:武建军,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王学胜,滁州市南谯区腰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小明,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安徽亮光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双七路香江国际佳元30A幢118室。法定代表人:韩瑞富。原告武建军诉被告赵小明、安徽亮光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武建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亮光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建军撤回对被安徽亮光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林园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郑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