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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被执行人梁某某,男,关于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2016)晋08民终1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8民终1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张 荣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