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林兴国与贾恩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兴国,贾恩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596号原告林兴国,男,194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贾恩城,男,36岁,汉族,住庆云县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春龙,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云龙,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兴国诉被告贾恩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兴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兴国承担。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春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