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657苏州锦程高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盟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锦程高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盟大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57号原告:苏州锦程高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锦都花苑6幢105室。法定代表人:杨娟,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飞,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家港市盟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冶金工业园锦绣路3号。法定代表人:高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锦程高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盟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锦程高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州锦程高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州锦程高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代理审判员 卜 雪人民陪审员 陈爱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陆晓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