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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终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包头市永富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郭建伟、赵智林与北京满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头市永富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郭建伟,赵智林,北京满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永富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郭建伟,赵智林,北京满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终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包头市永富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后营子村。法定代表人:赵二旦,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建伟。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智林。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广韬、王彦,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满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路**号紫金大厦**层****室。法定代表人:赵昌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中俊,该公司执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绍华,北京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包头市永富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郭建伟、赵智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满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法民三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法民三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包头市永富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郭建伟、赵智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42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晓锋审 判 员  马彦雨代理审判员  党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朱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