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罗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57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桂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3日1时50分许,被告人罗某醉酒后驾驶粤T×××××号小型轿车(载被害人谢某)至中山市古镇镇岐江公路与沙古公路交汇处时,碰撞路中隔离护栏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害人谢某受伤及隔离护栏、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罗某指使侯某(另案处理)冒充司机,后于同日4时许返回现场后被公安人员查获(未羁押)。经鉴定,被告人罗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0.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已赔偿被害单位中山市古镇镇市政环境管理中心的隔离护栏维修费人民币2038.84元,并获得被害人谢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古镇大队出具的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罗某抽取血液样本照片、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山市古镇镇市政环境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发票及谅解书、医疗诊断证明、办案说明、证人侯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谢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罗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戴洁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梁慧贤李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