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与涂登元、周家圣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涂登元,周家圣,周其英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487号原告: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常维根,该所主任。被告:涂登元,男,53岁,汉族,经商,住舒城县。被告:周家圣,男,31岁,汉族,舒城县人,经商,住舒城县。被告:周其英,女,83岁,汉族,舒城县人,住舒城县。原告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涂登元、周家圣、周其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0元,由原告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凤维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孟 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