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崔中范与王峰、田振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中范,王峰,田振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691号申请执行人崔中范,女,1946年12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王峰,男,1959年2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田振言,女,1959年1月11日生,系王峰妻子,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中范与被执行人王峰、田振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受理,于2016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王峰、田振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崔中范借款4万元,案件受理费462.50元,执行费507元,合计40967元。经查:被执行人王峰、田振言在银行无存款,田振言有工资卡一张,每月退休工资1600元,已经被另一案件冻结11万元;无车辆,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房产在崔中范起诉前以低价卖出,现二人下落不明。王峰、田振言已经被我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10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孟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