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民终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任洪江与刘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洪江,刘艳秋,张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民终3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洪江,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艳秋,女,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丽红,辽宁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宏梅,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任洪江因与被上诉人刘艳秋、原审被告张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911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洪江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任洪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洪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任洪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孝全审判员 金树密审判员 李祥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应 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