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工法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王强与鹤岗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鹤岗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工法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鹤岗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鹤岗市工农区比优特时代广场楼上。法定代表人厚忠涛,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岗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4)工民初字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金志学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 杜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