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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鲁子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子豪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刑初23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子豪,男,1997年1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灯塔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被执行逮捕。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子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检察员杨丽莹、张宇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中旬的某日,被告人鲁子豪在自己租住的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云集街群芳小区21号楼2-7-1室内,容留石某吸食毒品并与之共同吸食。2016年5月的某日,被告人鲁子豪在自己租住的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云集街群芳小区21号楼2-7-1室内,容留石某吸食毒品并与之共同吸食。2016年6月的某日,被告人鲁子豪在自己租住的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云集街群芳小区21号楼2-7-1室内,容留石某吸食毒品并与之共同吸食。被告人鲁子豪于2016年6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人口信息常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结论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石某、邱某证言;被告人鲁子豪的供述;辩认、指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子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子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东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丹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