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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636号原告:刘某某,女,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农民。被告:方某某,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号,农民。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侯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