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曹月冰与孙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月冰,孙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7民初510号原告:曹月冰,男,汉族,1987年7月15日生,住淮滨县。被告:孙坤,男,汉族,1988年10月6日生,住淮滨县。原告曹月冰与被告孙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勇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曹月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坤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月冰诉称,2016年10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被告拿钱向原告打了借条。约定2016年10月8日还清,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还40000元,余30000无至今未还,为此起诉法院。被告孙坤庭审中与审判员通电话称,欠款属实,要求私下协调。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向原告打了借条。约定2016年10月8日还清,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还40000元,余30000无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对欠款数额无异议,债务应当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孙坤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月冰欠款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孙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