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建勇与刘东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勇,刘东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016号原告:刘建勇,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刘东元,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刘建勇与刘东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刘建勇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建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建勇负担。审判员 王金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