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5645号原告:张某,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胡盼,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某某,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张某与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胡盼,被告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双方离婚;2、双方所生之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按月支付子女抚育费3,000元,并自2016年7月起补付。事实和理由:双方婚初关系尚可。自2016年2月起,被告开始不明原因彻夜不归,引发双方矛盾。2016年7月,被告将原告和儿子赶出家门,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张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诉讼要求与被告章某某离婚。被告章某某辩称,引发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双方脾性不合。现考虑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与被告章某某于2015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5年10月登记结婚,2016年5月生育一子,名章耀阳。双方恋爱及婚初感情尚可。自2016年2月起,双方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导致产生矛盾,并自同年7月分居至今。现原告张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章某某同意离婚,并同意孩子随原告共同生活。但是,双方对于孩子抚养费金额和财产分割意见分歧,致本院调解不成。另查明,被告章某某系北京红马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员工,2016年平均月收入7,000元左右。本院认为,婚姻依靠夫妻感情予以维系。原告张某与被告章某某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恋爱时间过短,婚后亦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一致同意离婚后,儿子章耀阳随原告张某共同生活,根据被告章某某的收入情况和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本院酌情确定被告章某某按月支付子女抚育费2,000元。因双方分居后,被告未支付子女抚育费,故依法应当补付。庭审中,被告章某某主张原告处有其给付的现金1万元要求分割,对此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亦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于被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张某与被告章某某夫妻感情已破裂,本院依法准许双方离婚,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子女抚育费的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章某某离婚;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子章耀阳随原告张某共同生活,被告章某某自2017年4月起按月支付原告子女抚育费2,000元至章耀阳年满十八周岁止;三、被告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某自2016年7月起欠付的子女抚育费18,000元;四、离婚后,原告张某、被告章某某各自处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某、被告章某某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叶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